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英文译名为Construction Quality Security and Text Association of Hainan Province,缩写CQSTAHN)。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省各市、县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站、检测站、专业检测单位、建设工程参建单位、企事业试验室及有关院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合的全省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紧紧围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协会构建和谐社会,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桥梁纽带作用,形成本行业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管理水平,以达到提高我省工程质量和促进安全生产之目的。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海南省建设厅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群路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国内外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的学术考察和经验交流活动,编辑出版有关书刊和资料,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
(四)编制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方面的资料及培训教材,组织培训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培训工作;
(五)引导企业走质量安全效益型发展道路,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建协质量安全检测分设机构的工作部署,组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方面的评奖、评优、评先等工作;
(六)对企事业单位及重大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检测进行鉴定和仲裁;
(七)依据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八)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与检测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和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 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聘请名誉理事长;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生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
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开展业务培训、技术咨询、论证、仲裁等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有偿服务费;
(三)赞助款;
(一) 利息;
(二)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草案将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